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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由90天延长至14周

浏览量:730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2-04-24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至14周(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而我国阶段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另外,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产假待遇,如单位为其买了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未购买则由单位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大育龄妇女的利益,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女性地位在不断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