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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地质工会发布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浏览量:436       作者:薛选宁      来源:       日期: 2021-06-29
    近日,陕煤地质工会发布了《陕西省煤田地质系统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规范,为基层单位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提供了指导性文本。
    陕煤地质系统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始于2009年,目前下属20个基层单位有13家签订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约和履约情况良好。近年来,与女职工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了,《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计划生育“三孩”政策放开,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政策等相继实施,女职工权益的内涵和侧重点发生了变化,要求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也应与时俱进。特别是,近几年新成立的基层单位和年轻的工会工作者,面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茫然和束手无策,亟需指导性意见,重新出台合同示范文本显得势在必行。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陕煤地质工会酝酿起草了《陕西省煤田地质系统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在一届二次全委会议召开之际,将《示范文本》提交第四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又提交一届二次全委会议征求意见,凝聚共识。几经修改后,近日印发各基层单位,为基层开展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示范文本》明确,女职工应自觉遵守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女职工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单位发展做贡献。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技能水平,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半边天”作用;督促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还明确,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女职工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在岗位竞聘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针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示范文本》明确,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或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或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 
    《示范文本》还特别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合同的续签和终止、劳动保护、休假及休假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等多种情形下的权益保护给出了具体指导性意见。
    《示范文本》还明确,女职工产假期满后,重返工作岗位,单位应协调安排,不得阻挠;如继续休假,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休假时间长短和休假期间的待遇双方协商确定,女职工组织应协助女职工与单位协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是否继续休假,应由女职工自愿提出,单位应当尊重女职工意愿,不得制定一刀切土政策,强迫或变相强迫女职工继续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