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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维权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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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维霞
来源:
日期: 2013-07-18
中国工会四项基本职能的首要职能就是维护职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工会自身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从而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免受侵害。纵观社会上在维权方面的具体事例和我自己在从事工会工作多年后的深切感受,对工会应如何做好维权工作在此略表浅见。
一、现实生活中依法难维权的悲哀
1、据全省8个市县消费者协会的投诉材料统计,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4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86万元,接待来访咨询近3000人次。透过这些数字,我们惊喜地看到许多人已经能够拿起《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也看到了消协的同志尽心尽力为消费者服务的辛劳。但是,若翻开这些数字所展示的一宗宗投诉案,这其中包含的更多是“上帝”的悲哀。
2、还有一例消息是这样报道的,来自广西荔浦县的一位农民工,到广东佛山市一五金厂打工,因局部爆炸被铝水灼伤双眼,工会组织虽多次出面,他还是体会到了那个复杂漫长的索赔过程。工伤鉴定、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抗诉、高院再审的全部法律程序。至今6年过去了,案件仍未有结果。
3、当前,劳动者权益不能有力保护的例证,相信每个人都能从不同角度说出许多许多。在一些地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不仅没有改变的迹象,甚至有被日益强化的趋势。当前的社会现实,保护劳动者权益“欠账”太多。消协与工会组织都肩负着同样神圣的职责,那就是维权。消协维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工会组织维护的是自身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报纸上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例一例接一例的真实报道不能不证明工会组织在维权路上的悲哀。
二、当前职工合法权益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不够健全,工会实际地位与法律地位相距较远,基层工会干部维权左右为难,力不从心或劳而无功,因此职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实生活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1、《劳动法》贯彻不力。《劳动法》、《工会法》在企业单位得不到落实,是工会维权的一大难题。虽然说我们国家的法规越来越多,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增强,但对于《劳动法》、《工会法》等保障职工权益的法律。人们的重视程度还有很大差距。在许多人的意识观念里,宪法是国家大法,违犯不得,刑法要动真格的,谁要以身试法必先考虑到它的严重后果;而对于《劳动法》、《工会法》,在许多人看来无足轻重,有些违犯《劳动法》、《工会法》的人并不认为他就是“犯法”。企业对《劳动法》、《工会法》的落实流于形式。如:工会活动经费不到位,长期拖欠;工会搞活动须经行政领导批准;行政却不经工会就可让职工下岗等。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那些非公有制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无视《劳动法》的存在,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工作中,经营者根据他们的需要,任意随便延长工作时间,并对延长的工作时间没有任何的补偿和报酬,如果劳动者提出非议,经营者不但不进行协商和调整,而且还威胁劳动者,不想干就走人,解除合同,这种超长时间超强度的劳动,给职工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有的职工晕倒在生产线上,更为严重的出现伤亡事故,造成工人终身残废,这是一种多么严重而可怕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所造成的致残现象,同时也是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2、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高。《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产生和确定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也是劳动者实现其劳动权利的一项主要法律形式。
在现实的生活工作中,一些企业,在用工和招聘的过程中,不执行《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招聘的工人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合同期限,经营者对职工支配性,随意性都较大,经营者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随时解雇职工,在生产中经营者和职工关系成了雇主和雇用关系,职工没有什么自由,需要你干什么你必须听从分配,并且缺乏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生产中经常出现事故、火灾等,严重危害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在劳动报酬方面,不是按劳取酬,多劳多得,而是采取了捆梆式的工资发放方法,没有除工资外应有补贴、岗位津贴、营养费等。不享受法律规定的养老、疾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上述这些职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同样是普遍存在的,我们经常在电视和报纸上可以见到揭露和报道。
3、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是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保证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依据。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谁来执行?违反了又受到什么制裁,却没有具体的措施和规定。在一些企业内发很低的生活费让职工“待岗”,有些职工则被踢来踢去,导致这些职工流向社会,成为不稳定的因素,给社会和人们的正常心理带来一定的影响,职工人心慌慌,上述这一系列现象的存在,势必削弱了企业的工会组织,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甚至有些基层工会组织都被撤并,或者名存实亡。工会组织连自身的地位都维护不了,更不要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本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4、工会的凝聚力在逐渐减弱。目前,在企业深化改革中,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越来越多,职工强烈要求工会来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一些基层工会,怕这怕那,站不端,立不稳,软弱无力,腰杆不硬,不能理直气壮地提维护,干什么事情都是过分注重人情,包括每年一度的评先,随意的取舍而不顾忌职工的想法。有的甚至一屁股坐在行政的凳子上。职工对工会组织很是失望,遇事也不愿找工会,有的甚至采取铤而走险的办法,自己去解决矛盾。
三、工会维权工作的紧迫性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众多因素构成的,如:就业、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生产、积累、社会制度等等,这些因素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次,构成了社会主义时期工人群众的各种权益。这些利益因素既不孤立存在,也不是平行排列,它们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制约、按照从浅至深,从低到高的顺序分层次排列的有机整体。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针对侵害而言的,因为在我们的各个阶层的各级领导机关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官僚主义,官僚主义的存在不可避免地损害职工群众的利益。上述中伤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大多都是因此而导致。不要说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就是国营企业,任意剥削职工致使停工、闹事屡有发生,仅就分配领域来看,经营者收入可以不同企业挂钩,而职工的收入却常以效益不佳被克扣,企业亏损“庙穷菩萨富”,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收入差距趋大,悬殊几倍,乃至十倍这样的事屡见不鲜,职工群众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得不到保证,模糊工资、模糊奖金、乱发红包等,都由经营者说了算,混淆了工资分配原则的界线,经营者常以加强管理为由,克扣职工群众的工资,变相侵害职工群众的福利待遇等等,所以,在社会主义时期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为和官僚主义做斗争。是工会组织最迫切的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工会组织服务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四、怎样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上级工会组织要为下级工会组织的维权工作大胆“撑腰”。据人民日报报道,浙江省总工会依据《工会法》首次出庭支持职工维权,使国际香料杭州有限公司胡赛娟等5名职工维权历时4年终胜诉。这样的维权路虽然漫长而艰难,但毕竟在浙江省总工会的依法为职工撑腰而获得胜利。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法治的胜利,可歌可泣,可喜可贺。从全国总工会到基层工会有一个坚不可催的维权机制,出现问题同级工会组织就可以直接插手进行处理,同级解决不了的上级工会组织便可出面及时处理。如此完善的维权机制一旦形成,那么像上述胡赛娟等5名职工的维权路就不至于走了4年才获得胜利。
有一些企业负责人目空一切,不把工会放在眼里,无视职工的利益和合法权益,往往是我们工会组织自身“腰不硬,气不壮”,不敢维权,放弃为职工“撑腰”的权力,才使其胆大妄为。
2、企业内部领导要格外看重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据《陕西工人报》报道《海尔与美泰工会谈判的启示》一文,海尔联合集团收购美国家电巨头美泰又有新的进展,海尔除出价12.8亿美元收购美泰股票外,还承诺承担美泰9.7亿美元债务。另外,目前美泰的任何买家都要和其工会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和工会的谈判失败,任何并购交易都很难成功。
就从这最后的一句话,我们不难看出美泰企业对工会组织的肯定与支持。执行法律力度的大小直接会产生着不同的效应。这一点对我们应该有所启示。企业工会存在的首要意义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与雇佣企业的对峙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只有组织成一个强大的组织,才能获得与企业平等谈判的地位,才可能维护其成员的合法利益。企业工会组织所掌握的法宝实际上是一种“集体议价权”。像美泰这样近两万人的企业,其工人通过工会形式抱成一团,就有了与企业谈判的强大资本。不合理地将一个成员除名,就有可能站在了全体工会会员的对立面上,企业不能不慎重考虑。这样,企业就必须充分尊重工人的权利,甚至必要时作出让步,以满足工会组织提高其会员福利待遇的要求。
3、加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现实中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会员与非会员享受待遇的区别越来越小,甚至根本没有区别,工会会员没有优越感。职工入会与否,在各项福利待遇上斤两等同,因而一些职工认为,加入工会组织、当了会员吃了亏。工会吸引力的减弱,给工会组织发展带来困难,使得工会的各项工作步履维艰。
当前,基层工会集中反映两个问题:一是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有偿服务”的观念增强了,办个学习班等都要收取高额费用,使得基层工会负担过重,压力过大,对上级工会组织的活动颇感头疼,久而久之,对工会组织敬而远之。二是有些工会领导自身的观念严重出错。处理问题乱点鸳鸯谱,该与工会领导机构商量的他却只看见一把手,堂而皇之地打着一把手的旗号欺骗其他工会干部,因为大多数专职的工会干部都会替职工群众着想,兼职的行政领导为了保权自己的利益和位置会置职工的利益与不顾。因而不愿与工会的其他干部研究决策,每当专职工会干部问及某事如何解决时,就会随意地说出与一把手的决定,这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的错误。一个很重要的决策就这样欺上瞒下的通知工会的其他干部。这简直就谈不上什么民主,实在是罢权行为,像这样的工会主要负责人又怎能替职工说话。这样的工会领导往往只注意同单位一把手联系,首先从自身上轻视工会的领导机构,轻视工会干部,更谈不上关心爱护及扶植。
企业工会存在的首要意义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想做到有效地维权,工会组织必须从上到下拧成一股绳,当工会组织有着极强的凝聚力时才会对职工产生足够的吸引力。
4、行政领导兼工会主席的现象亟待研究。《工会法》第13条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这为专职工会主席的设置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工会主席或工会负责人兼职情况有增无减。工会始终不能独立,加之一些党政领导对工会的地位、作用存在认识上的片面性,错误认为工会组织是个闲缺,随便留个人守着摊子,应付日常事务即可,毫无必要重点关注。许多单位的工会往往不是厂长一肩挑,就是书记一身担,这种情况是典型的一岗二责。由行政领导兼任工会主席,容易把矛盾集中到工会。由党委领导兼任工会主席,客观上容易形成党群不合,造成党委或支部包揽工会工作。工会工作十分繁重,千头万绪,工会主席若再兼一些职责范围之外的职务,怎会有精力去做好工会工作?再说,企业工会本身具有代表职工监督行政领导的职能,倘若由行政领导兼任工会主席,如何去履行好这一职能?职工群众又怎么会相信工会组织能履行好这一职能?“依法治企”岂不成了一名空话?有了兼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干部就不能直接参与单位的一些决策,而兼职的工会主席站的位置又不同,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也不同。往往是顾了行政,疏了工会,抓好了生产经营,丢了工会维权。也造成了专职工会干部许多该决策的事情都不知晓的现状,又如何替职工说话。会后知道又能怎样,直接找一把手讨个说法,又成了越权操作。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使工会不能从源头上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从而形成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发生矛盾,使兼职领导处于两难境地,从而削弱了工会的地位及维权工作的有效落实。为了提高工会组织的地位,加大工会组织的维权力度,必须尽快解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这种违法操作现象,否则,新出台的《工会法》岂不成了一个摆设,一种招牌?
5、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建设,看重工会干部的内在素质。
把那些参政、议政能力强、知法守法,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精兵强将选拔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把那些真真正正为职工谋利益的优秀干部放在工会领导岗位上,尤其是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能旗帜鲜明,不怕“歪钉”,不畏“硬刺”,让职工放心满意的优秀干部。使其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工会干部掌握好维权之“本”是工会组织履行好维护职能的一个关键。这个“本”就是法,工会干部不懂“法”,那维权将是一句空话,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找到工会后,工会干部却不能依法说出个子丑寅卯;不能代表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条文,无法与侵权单位或侵权人交涉提出处理意见;不能将维权之本贯穿于民主监督之中……如此,维权工作自然难度大,维权工作当然也就做不好。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履行好这一职责,仅靠“热情”不行,不但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且要学好、弄懂、吃透。也只有掌握、运用好了这个“本”,才能认清理儿,摸准道儿,才能有立足之地,说话之力,才能在各种监督、反映、协商、谈判、解决问题中将维权“维”在点子上,“护”到要害处,从而取得维权实效。
6、工会开展各种法规知识竞赛,提高职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前不久,《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人物版介绍的一个“人物”是9年前从陕西旬阳农村到西安城谋生的吕福山,“他只是三轮车夫,为了讨回生存工具,百折不挠地跟交警大队打了5年官司,最终赢了;他发现,蹬三轮的路上,除了交警之外,到处都是障碍,为此,又连带告了20多个单位。他不是为权利而活着,而是为活着讨权利。”这篇报道的题目就是《为活着讨权利》。也就是说,他告官“讨权利”,并非出于什么高尚的理想主义,而是出于求生存的本能,但是,他的“讨”并非求爷爷告奶奶的“乞讨”,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义正辞严地“讨还”公道。一个农民,他不惧文化程度不高的艰难,钻研法律,以法律为武器,向不依法办事的部门和单位讨取公道。我可以想象他在维权路上有多难。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他在维权方面的勇敢与坚韧尤其令人感动和敬佩。企业内的每一位职工无论从见识、从学识还是从经济方面怎么说也要比这位农民具有优势,如果都能像他那样执着地对待自己的权利,重视自己的权利,那么工会的维权工作将不再是个棘手的问题。
如果说人们久久不能忘记且敬重已故公安局长任长霞,那是敬重“权为民所用”的清官,那么,我更钦佩上述这个维权小人物,就是钦佩他是一个具有现代人格的公民。
一、现实生活中依法难维权的悲哀
1、据全省8个市县消费者协会的投诉材料统计,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4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86万元,接待来访咨询近3000人次。透过这些数字,我们惊喜地看到许多人已经能够拿起《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也看到了消协的同志尽心尽力为消费者服务的辛劳。但是,若翻开这些数字所展示的一宗宗投诉案,这其中包含的更多是“上帝”的悲哀。
2、还有一例消息是这样报道的,来自广西荔浦县的一位农民工,到广东佛山市一五金厂打工,因局部爆炸被铝水灼伤双眼,工会组织虽多次出面,他还是体会到了那个复杂漫长的索赔过程。工伤鉴定、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抗诉、高院再审的全部法律程序。至今6年过去了,案件仍未有结果。
3、当前,劳动者权益不能有力保护的例证,相信每个人都能从不同角度说出许多许多。在一些地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不仅没有改变的迹象,甚至有被日益强化的趋势。当前的社会现实,保护劳动者权益“欠账”太多。消协与工会组织都肩负着同样神圣的职责,那就是维权。消协维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工会组织维护的是自身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报纸上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例一例接一例的真实报道不能不证明工会组织在维权路上的悲哀。
二、当前职工合法权益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不够健全,工会实际地位与法律地位相距较远,基层工会干部维权左右为难,力不从心或劳而无功,因此职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实生活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1、《劳动法》贯彻不力。《劳动法》、《工会法》在企业单位得不到落实,是工会维权的一大难题。虽然说我们国家的法规越来越多,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增强,但对于《劳动法》、《工会法》等保障职工权益的法律。人们的重视程度还有很大差距。在许多人的意识观念里,宪法是国家大法,违犯不得,刑法要动真格的,谁要以身试法必先考虑到它的严重后果;而对于《劳动法》、《工会法》,在许多人看来无足轻重,有些违犯《劳动法》、《工会法》的人并不认为他就是“犯法”。企业对《劳动法》、《工会法》的落实流于形式。如:工会活动经费不到位,长期拖欠;工会搞活动须经行政领导批准;行政却不经工会就可让职工下岗等。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那些非公有制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无视《劳动法》的存在,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工作中,经营者根据他们的需要,任意随便延长工作时间,并对延长的工作时间没有任何的补偿和报酬,如果劳动者提出非议,经营者不但不进行协商和调整,而且还威胁劳动者,不想干就走人,解除合同,这种超长时间超强度的劳动,给职工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有的职工晕倒在生产线上,更为严重的出现伤亡事故,造成工人终身残废,这是一种多么严重而可怕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所造成的致残现象,同时也是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2、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高。《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产生和确定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也是劳动者实现其劳动权利的一项主要法律形式。
在现实的生活工作中,一些企业,在用工和招聘的过程中,不执行《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招聘的工人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合同期限,经营者对职工支配性,随意性都较大,经营者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随时解雇职工,在生产中经营者和职工关系成了雇主和雇用关系,职工没有什么自由,需要你干什么你必须听从分配,并且缺乏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生产中经常出现事故、火灾等,严重危害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在劳动报酬方面,不是按劳取酬,多劳多得,而是采取了捆梆式的工资发放方法,没有除工资外应有补贴、岗位津贴、营养费等。不享受法律规定的养老、疾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上述这些职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同样是普遍存在的,我们经常在电视和报纸上可以见到揭露和报道。
3、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是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保证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依据。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谁来执行?违反了又受到什么制裁,却没有具体的措施和规定。在一些企业内发很低的生活费让职工“待岗”,有些职工则被踢来踢去,导致这些职工流向社会,成为不稳定的因素,给社会和人们的正常心理带来一定的影响,职工人心慌慌,上述这一系列现象的存在,势必削弱了企业的工会组织,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甚至有些基层工会组织都被撤并,或者名存实亡。工会组织连自身的地位都维护不了,更不要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本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4、工会的凝聚力在逐渐减弱。目前,在企业深化改革中,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越来越多,职工强烈要求工会来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一些基层工会,怕这怕那,站不端,立不稳,软弱无力,腰杆不硬,不能理直气壮地提维护,干什么事情都是过分注重人情,包括每年一度的评先,随意的取舍而不顾忌职工的想法。有的甚至一屁股坐在行政的凳子上。职工对工会组织很是失望,遇事也不愿找工会,有的甚至采取铤而走险的办法,自己去解决矛盾。
三、工会维权工作的紧迫性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众多因素构成的,如:就业、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生产、积累、社会制度等等,这些因素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次,构成了社会主义时期工人群众的各种权益。这些利益因素既不孤立存在,也不是平行排列,它们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制约、按照从浅至深,从低到高的顺序分层次排列的有机整体。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针对侵害而言的,因为在我们的各个阶层的各级领导机关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官僚主义,官僚主义的存在不可避免地损害职工群众的利益。上述中伤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大多都是因此而导致。不要说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就是国营企业,任意剥削职工致使停工、闹事屡有发生,仅就分配领域来看,经营者收入可以不同企业挂钩,而职工的收入却常以效益不佳被克扣,企业亏损“庙穷菩萨富”,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收入差距趋大,悬殊几倍,乃至十倍这样的事屡见不鲜,职工群众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得不到保证,模糊工资、模糊奖金、乱发红包等,都由经营者说了算,混淆了工资分配原则的界线,经营者常以加强管理为由,克扣职工群众的工资,变相侵害职工群众的福利待遇等等,所以,在社会主义时期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为和官僚主义做斗争。是工会组织最迫切的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工会组织服务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四、怎样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上级工会组织要为下级工会组织的维权工作大胆“撑腰”。据人民日报报道,浙江省总工会依据《工会法》首次出庭支持职工维权,使国际香料杭州有限公司胡赛娟等5名职工维权历时4年终胜诉。这样的维权路虽然漫长而艰难,但毕竟在浙江省总工会的依法为职工撑腰而获得胜利。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法治的胜利,可歌可泣,可喜可贺。从全国总工会到基层工会有一个坚不可催的维权机制,出现问题同级工会组织就可以直接插手进行处理,同级解决不了的上级工会组织便可出面及时处理。如此完善的维权机制一旦形成,那么像上述胡赛娟等5名职工的维权路就不至于走了4年才获得胜利。
有一些企业负责人目空一切,不把工会放在眼里,无视职工的利益和合法权益,往往是我们工会组织自身“腰不硬,气不壮”,不敢维权,放弃为职工“撑腰”的权力,才使其胆大妄为。
2、企业内部领导要格外看重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据《陕西工人报》报道《海尔与美泰工会谈判的启示》一文,海尔联合集团收购美国家电巨头美泰又有新的进展,海尔除出价12.8亿美元收购美泰股票外,还承诺承担美泰9.7亿美元债务。另外,目前美泰的任何买家都要和其工会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和工会的谈判失败,任何并购交易都很难成功。
就从这最后的一句话,我们不难看出美泰企业对工会组织的肯定与支持。执行法律力度的大小直接会产生着不同的效应。这一点对我们应该有所启示。企业工会存在的首要意义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与雇佣企业的对峙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只有组织成一个强大的组织,才能获得与企业平等谈判的地位,才可能维护其成员的合法利益。企业工会组织所掌握的法宝实际上是一种“集体议价权”。像美泰这样近两万人的企业,其工人通过工会形式抱成一团,就有了与企业谈判的强大资本。不合理地将一个成员除名,就有可能站在了全体工会会员的对立面上,企业不能不慎重考虑。这样,企业就必须充分尊重工人的权利,甚至必要时作出让步,以满足工会组织提高其会员福利待遇的要求。
3、加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现实中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会员与非会员享受待遇的区别越来越小,甚至根本没有区别,工会会员没有优越感。职工入会与否,在各项福利待遇上斤两等同,因而一些职工认为,加入工会组织、当了会员吃了亏。工会吸引力的减弱,给工会组织发展带来困难,使得工会的各项工作步履维艰。
当前,基层工会集中反映两个问题:一是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有偿服务”的观念增强了,办个学习班等都要收取高额费用,使得基层工会负担过重,压力过大,对上级工会组织的活动颇感头疼,久而久之,对工会组织敬而远之。二是有些工会领导自身的观念严重出错。处理问题乱点鸳鸯谱,该与工会领导机构商量的他却只看见一把手,堂而皇之地打着一把手的旗号欺骗其他工会干部,因为大多数专职的工会干部都会替职工群众着想,兼职的行政领导为了保权自己的利益和位置会置职工的利益与不顾。因而不愿与工会的其他干部研究决策,每当专职工会干部问及某事如何解决时,就会随意地说出与一把手的决定,这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的错误。一个很重要的决策就这样欺上瞒下的通知工会的其他干部。这简直就谈不上什么民主,实在是罢权行为,像这样的工会主要负责人又怎能替职工说话。这样的工会领导往往只注意同单位一把手联系,首先从自身上轻视工会的领导机构,轻视工会干部,更谈不上关心爱护及扶植。
企业工会存在的首要意义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想做到有效地维权,工会组织必须从上到下拧成一股绳,当工会组织有着极强的凝聚力时才会对职工产生足够的吸引力。
4、行政领导兼工会主席的现象亟待研究。《工会法》第13条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这为专职工会主席的设置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工会主席或工会负责人兼职情况有增无减。工会始终不能独立,加之一些党政领导对工会的地位、作用存在认识上的片面性,错误认为工会组织是个闲缺,随便留个人守着摊子,应付日常事务即可,毫无必要重点关注。许多单位的工会往往不是厂长一肩挑,就是书记一身担,这种情况是典型的一岗二责。由行政领导兼任工会主席,容易把矛盾集中到工会。由党委领导兼任工会主席,客观上容易形成党群不合,造成党委或支部包揽工会工作。工会工作十分繁重,千头万绪,工会主席若再兼一些职责范围之外的职务,怎会有精力去做好工会工作?再说,企业工会本身具有代表职工监督行政领导的职能,倘若由行政领导兼任工会主席,如何去履行好这一职能?职工群众又怎么会相信工会组织能履行好这一职能?“依法治企”岂不成了一名空话?有了兼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干部就不能直接参与单位的一些决策,而兼职的工会主席站的位置又不同,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也不同。往往是顾了行政,疏了工会,抓好了生产经营,丢了工会维权。也造成了专职工会干部许多该决策的事情都不知晓的现状,又如何替职工说话。会后知道又能怎样,直接找一把手讨个说法,又成了越权操作。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使工会不能从源头上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从而形成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发生矛盾,使兼职领导处于两难境地,从而削弱了工会的地位及维权工作的有效落实。为了提高工会组织的地位,加大工会组织的维权力度,必须尽快解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这种违法操作现象,否则,新出台的《工会法》岂不成了一个摆设,一种招牌?
5、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建设,看重工会干部的内在素质。
把那些参政、议政能力强、知法守法,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精兵强将选拔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把那些真真正正为职工谋利益的优秀干部放在工会领导岗位上,尤其是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能旗帜鲜明,不怕“歪钉”,不畏“硬刺”,让职工放心满意的优秀干部。使其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工会干部掌握好维权之“本”是工会组织履行好维护职能的一个关键。这个“本”就是法,工会干部不懂“法”,那维权将是一句空话,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找到工会后,工会干部却不能依法说出个子丑寅卯;不能代表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条文,无法与侵权单位或侵权人交涉提出处理意见;不能将维权之本贯穿于民主监督之中……如此,维权工作自然难度大,维权工作当然也就做不好。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履行好这一职责,仅靠“热情”不行,不但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且要学好、弄懂、吃透。也只有掌握、运用好了这个“本”,才能认清理儿,摸准道儿,才能有立足之地,说话之力,才能在各种监督、反映、协商、谈判、解决问题中将维权“维”在点子上,“护”到要害处,从而取得维权实效。
6、工会开展各种法规知识竞赛,提高职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前不久,《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人物版介绍的一个“人物”是9年前从陕西旬阳农村到西安城谋生的吕福山,“他只是三轮车夫,为了讨回生存工具,百折不挠地跟交警大队打了5年官司,最终赢了;他发现,蹬三轮的路上,除了交警之外,到处都是障碍,为此,又连带告了20多个单位。他不是为权利而活着,而是为活着讨权利。”这篇报道的题目就是《为活着讨权利》。也就是说,他告官“讨权利”,并非出于什么高尚的理想主义,而是出于求生存的本能,但是,他的“讨”并非求爷爷告奶奶的“乞讨”,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义正辞严地“讨还”公道。一个农民,他不惧文化程度不高的艰难,钻研法律,以法律为武器,向不依法办事的部门和单位讨取公道。我可以想象他在维权路上有多难。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他在维权方面的勇敢与坚韧尤其令人感动和敬佩。企业内的每一位职工无论从见识、从学识还是从经济方面怎么说也要比这位农民具有优势,如果都能像他那样执着地对待自己的权利,重视自己的权利,那么工会的维权工作将不再是个棘手的问题。
如果说人们久久不能忘记且敬重已故公安局长任长霞,那是敬重“权为民所用”的清官,那么,我更钦佩上述这个维权小人物,就是钦佩他是一个具有现代人格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