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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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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有斌
来源:
日期: 2009-11-18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最近几年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在社会发展上也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问题。在这些不和谐当中,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目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最突出的因素。近年来我国劳资冲突不断上升,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劳动关系越来越成为社会不和谐问题的主要源头。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笔者认为,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方面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社会和谐,在法律上主要是社会各方的权利平衡。就劳动关系而言,是资本与劳动的权利要平衡。在我国,资本的产权与经营权保护已经受到充分关注与实施,但是对于劳动权的保护更多还只是停留在宣示和原则上。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劳动者原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拥有的就业、住房和医疗保障等权力已不复存在,而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障权、工会组织权、市场谈判权,甚至连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应当说,现阶段我国劳动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处于两种体制之间的相对真空的状态。而且,在资本权利和劳动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结果往往是以牺牲劳工权利为选择。这种状况,使得我国的劳资力量对比愈加不平衡。
从权利的意义上讲,资本和劳动都拥有自己的权利。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劳动权的上位权利是生存权,而资本权的上位权利则是财富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权与生存权的较量是个永恒的主题。在二者的竞争性关系上,财富权显然处于优势的地位。劳动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在财富权与生存权之间找到一种平衡,而平衡原则和出发点是生存权优位选择。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中,尽管资本是经济发展的主导,资本控制整个社会,但是资本不能不受限制,任意作为。在劳资关系中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资本,保护劳工。即使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资本的权利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但在我国,有些地区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在劳资关系中极度扩张资本的权利,而工人的权利却很受限制甚至被剥夺。这不仅会造成相当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而且还会在政治上直接影响以劳动者为基本社会基础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当前,我国的强资本弱劳工的状态,仅靠劳动者自己的力量是很难实现平衡的,这就需要政府干预。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就必须要求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干预机制,增强政府保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能力,通过落实“多劳多得”的分配政策、制定工资指导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工资支付办法等措施,保证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理的收益。同时,要完善劳动法治,需要法律通过限制强者以扶植弱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被管理地位,往往使劳动关系表现为不均衡的状态。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 势地位往往成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工会成立的初始目的及核心功能便是进行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首先,作为一个协商过程,集体合同制度提供了员工意见和要求集中表达的渠道,把分散无序的劳动关系冲突纳入有序的谈判制度中,成为可能的产业冲突的制度出口;同时,作为一个市场交易过程,集体合同保障了劳动者在工资、工时等劳动条件方面的最低利益,建立了劳动收入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应增长机制;再者,作为一个有效的契约,集体合同使劳动条件的变更具有相对稳定性,从而可以避免无规则的产业冲突,成为产业和平的有效保证,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主要工业化国家在市场经济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以集体谈判为核心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对保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集体合同制度在克服市场经济体制的既有弊端、通过建立劳资利益分享机制来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目前,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在保障劳动者利益方面的作用还不是很显著,距离劳动关系调整核心机制的作用要求还相差甚远。很多集体合同文本的内容主要还是对现行劳动法律中有关劳动标准条款的简单重复,在法定标准上的提高不多,对改进劳动者的利益实现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不少集体合同的条款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执行性。集体协商大多处在企业级层面上,以企业集体合同为主,效力受到很大限制;由于工会自身的要约能力不强,集体合同实践往往变成自上而下的行政化推进,与职工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而集体劳动合同争议几乎没有发生过的事实,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集体合同的形式化。因此,要构建以集体合同制度为核心的和谐劳动关系,就必须进一步落实工会会员的权利,使会员职工成为集体合同制度的真正推动力。强化会员对工会领导人的选择和约束机制,就成为工会能不能代表会员职工履行职责的关键;会员对谈判的需要,即集体谈判要不要开展,在什么层次上开展,要约的主要内容,对初步协议的认可等,都成为会员职工集体决策内容。只有将会员对自身利益的需要变成集体谈判的动力和内容,才能改变集体合同制度成为用人单位不情愿、会员职工不关心、有关方面不支持的工会唱独角戏的现象。
三、完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保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基础,是职工安全生产、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基础。就我们陕西省煤田地质局来说,在册在编职工属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劳动关系明确。但自2000年以来,由于事业单位停止招收技术工人,局属单位野外钻机及经济实体因正式工退休、内退缺员,使用农民工人数逐年增加。这些农民工中有的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经常因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等发生争议。今年,我局又按照省政府关于地勘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实行企业化改革,近五分之一的职工按照企业化改革文件精神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所以,今后将会大量的招聘员工,为此,必须加大劳动合同管理力度,对所用农民工和新招聘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当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签证。劳动合同要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实形规范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确保劳动关系和谐,促进我局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劳动关系作为最直接、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面极为广泛,不仅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越来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和谐公正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社会和谐,在法律上主要是社会各方的权利平衡。就劳动关系而言,是资本与劳动的权利要平衡。在我国,资本的产权与经营权保护已经受到充分关注与实施,但是对于劳动权的保护更多还只是停留在宣示和原则上。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劳动者原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拥有的就业、住房和医疗保障等权力已不复存在,而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障权、工会组织权、市场谈判权,甚至连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应当说,现阶段我国劳动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处于两种体制之间的相对真空的状态。而且,在资本权利和劳动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结果往往是以牺牲劳工权利为选择。这种状况,使得我国的劳资力量对比愈加不平衡。
从权利的意义上讲,资本和劳动都拥有自己的权利。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劳动权的上位权利是生存权,而资本权的上位权利则是财富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权与生存权的较量是个永恒的主题。在二者的竞争性关系上,财富权显然处于优势的地位。劳动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在财富权与生存权之间找到一种平衡,而平衡原则和出发点是生存权优位选择。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中,尽管资本是经济发展的主导,资本控制整个社会,但是资本不能不受限制,任意作为。在劳资关系中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资本,保护劳工。即使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资本的权利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但在我国,有些地区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在劳资关系中极度扩张资本的权利,而工人的权利却很受限制甚至被剥夺。这不仅会造成相当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而且还会在政治上直接影响以劳动者为基本社会基础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当前,我国的强资本弱劳工的状态,仅靠劳动者自己的力量是很难实现平衡的,这就需要政府干预。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就必须要求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干预机制,增强政府保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能力,通过落实“多劳多得”的分配政策、制定工资指导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工资支付办法等措施,保证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理的收益。同时,要完善劳动法治,需要法律通过限制强者以扶植弱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被管理地位,往往使劳动关系表现为不均衡的状态。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 势地位往往成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工会成立的初始目的及核心功能便是进行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首先,作为一个协商过程,集体合同制度提供了员工意见和要求集中表达的渠道,把分散无序的劳动关系冲突纳入有序的谈判制度中,成为可能的产业冲突的制度出口;同时,作为一个市场交易过程,集体合同保障了劳动者在工资、工时等劳动条件方面的最低利益,建立了劳动收入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应增长机制;再者,作为一个有效的契约,集体合同使劳动条件的变更具有相对稳定性,从而可以避免无规则的产业冲突,成为产业和平的有效保证,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主要工业化国家在市场经济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以集体谈判为核心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对保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集体合同制度在克服市场经济体制的既有弊端、通过建立劳资利益分享机制来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目前,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在保障劳动者利益方面的作用还不是很显著,距离劳动关系调整核心机制的作用要求还相差甚远。很多集体合同文本的内容主要还是对现行劳动法律中有关劳动标准条款的简单重复,在法定标准上的提高不多,对改进劳动者的利益实现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不少集体合同的条款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执行性。集体协商大多处在企业级层面上,以企业集体合同为主,效力受到很大限制;由于工会自身的要约能力不强,集体合同实践往往变成自上而下的行政化推进,与职工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而集体劳动合同争议几乎没有发生过的事实,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集体合同的形式化。因此,要构建以集体合同制度为核心的和谐劳动关系,就必须进一步落实工会会员的权利,使会员职工成为集体合同制度的真正推动力。强化会员对工会领导人的选择和约束机制,就成为工会能不能代表会员职工履行职责的关键;会员对谈判的需要,即集体谈判要不要开展,在什么层次上开展,要约的主要内容,对初步协议的认可等,都成为会员职工集体决策内容。只有将会员对自身利益的需要变成集体谈判的动力和内容,才能改变集体合同制度成为用人单位不情愿、会员职工不关心、有关方面不支持的工会唱独角戏的现象。
三、完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保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基础,是职工安全生产、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基础。就我们陕西省煤田地质局来说,在册在编职工属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劳动关系明确。但自2000年以来,由于事业单位停止招收技术工人,局属单位野外钻机及经济实体因正式工退休、内退缺员,使用农民工人数逐年增加。这些农民工中有的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经常因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等发生争议。今年,我局又按照省政府关于地勘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实行企业化改革,近五分之一的职工按照企业化改革文件精神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所以,今后将会大量的招聘员工,为此,必须加大劳动合同管理力度,对所用农民工和新招聘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当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签证。劳动合同要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实形规范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确保劳动关系和谐,促进我局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劳动关系作为最直接、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面极为广泛,不仅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越来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和谐公正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